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工作,保障学校对外合作依法有序扎实开展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外合作应遵循“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自愿平等、互惠互利”的原则,以协议的形式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实现共同发展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与国内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校外单位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平台建设、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的合作,不包括学校与境外、港澳台地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议。
第二章 合作协议的类型
第四条 所有对外合作均应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开展,合作协议分战略性(框架性)、专项性、一般性合作协议。
第五条 战略性(框架性)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的涉及内容广、层次高、影响大的协议。
第六条 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与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平台建设、产学研合作等专项内容的合作协议,不包括资产采购、投资融资、捐赠协议等。专项协议原则上不出现“战略”“全面”等字样。
第七条 一般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与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平台建设、产学研合作等多项内容并涉及到多部门的合作协议。一般性合作协议原则上不出现“战略”“全面”等字样。
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范围
第八条 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,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,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。
第九条 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社会声誉等方面水平与能力的提升。
第十条 协议内容应涉及人才培养、产学研合作、科研平台建设、科技成果转化、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基地等合作领域,关乎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综合合作事项。
第十一条 合作开展人才培养。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,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,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,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。
第十二条 合作开展科研平台建设。依托学校人才科研优势,围绕地方和产业发展需求,与地方政府、企业、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及省级工程技术中心、研究院(所)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。
第十三条 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建设。与企业、科研机构围绕创新技术研究、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,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,利益共享。
第十四条 合作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服务。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。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,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,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,参与项目策划等。
第十五条 合作开展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。利用学校人才和科研优势,安排学校教师到对方单位挂职交流;不定期为对方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。
第十六条 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基地建设。根据专业学习需要,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,对方单位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实训、就业岗位,双方定期互通毕业生信息和用人需求信息。
第四章 协议的拟定与审批
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战略性对外合作协议,协议发起单位应进行充分论证,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。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,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(合作协议格式、协议办理程序、协议办理会签单见附件1、2、3)。
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专项性和一般性对外合作协议,由该单位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起草,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(合作协议格式、协议办理程序、协议办理会签单见附件1、2、3)。协议单位落款为郑州轻工业大学,由校长授权代理人代签。
第五章 合作协议签署
第十九条 战略性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,形成正式合作协议文本,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郑州轻工业大学印章;专项性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根据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,形成正式协议文本,由校长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郑州轻工业大学印章。
第二十条 对外合作协议一般为一式六份,双方各执三份。发起单位须在协议正式签署后七日内,将其中一份协议原件送发展规划处归档。
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,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。
第六章 合作协议的管理、执行与监督
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各类合作协议管理与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合作协议签署后,发起单位负责协议的协调执行工作,合作协议涉及到的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合作内容的落实。
第二十四条 协议发起单位在协议签署后应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,制定推进落实方案,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,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。
第二十五条 协议发起单位在协议签署后每年度向校长办公会或分管(联系)校领导报告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,总结成绩、分析不足、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。
第二十六条 若涉及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,协议发起单位应及时与合作方协商,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充协议,并报发展规划处归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文本格式
2.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办理程序
3.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会签单
附件1
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文本格式
一、协议应包括封面、正文,协议书的封面统一按照模板格式制作。
二、协议的正文内容应当包含双方简介、协议签署背景、意义与原则、合作内容、双方权利与义务、组织机构和职责、合作时效、争议解决方案等内容。
三、协议文本应当按照公文排版的格式要求制作打印。
四、协议签署应当有签署人的亲笔签名,并标注签署日期,加盖学校公章。
附件2
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办理程序
1.发起单位拟定对外合作协议
2.协议内容涉及单位会审
3.校长办公室法务审核、发展规划处内容审核
4.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
5.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
6.正式签约
7.将协议正式文本送发展规划处存档
8.协议签订后分解任务转相关部门执行落实
附件3
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会签单
编号: 年 月 日
协议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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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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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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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约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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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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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单位 |
| 会 审单 位 | 单位名称 | 负责人签字 | ||||
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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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稿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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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长办公室 | 审核意见: 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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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规划处 | 审核意见: 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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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意见:
签名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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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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