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09-22作者:设置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工作,保障学校对外合作依法有序扎实开展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对外合作应遵循“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自愿平等、互惠互利”的原则,以协议的形式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实现共同发展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与国内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校外单位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平台建设、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的合作,不包括学校与境外、港澳台地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议。

第二章  合作协议的类型

第四条  所有对外合作均应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开展,合作协议分战略性(框架性)、专项性、一般性合作协议。

第五条  战略性(框架性)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的涉及内容广、层次高、影响大的协议。

第六条  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与各级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平台建设、产学研合作等专项内容的合作协议,不包括资产采购、投资融资、捐赠协议等。专项协议原则上不出现“战略”“全面”等字样。

第七条  一般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与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平台建设、产学研合作等多项内容并涉及到多部门的合作协议。一般性合作协议原则上不出现“战略”“全面”等字样。

第三章  合作条件与范围

第八条  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,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,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。

第九条  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社会声誉等方面水平与能力的提升。

第十条  协议内容应涉及人才培养、产学研合作、科研平台建设、科技成果转化、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基地等合作领域,关乎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综合合作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 合作开展人才培养。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,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,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,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。

第十二条  合作开展科研平台建设。依托学校人才科研优势,围绕地方和产业发展需求,与地方政府、企业、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及省级工程技术中心、研究院(所)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。

第十三条  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建设。与企业、科研机构围绕创新技术研究、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,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,利益共享。

第十四条  合作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服务。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。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,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,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,参与项目策划等。

第十五条  合作开展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。利用学校人才和科研优势,安排学校教师到对方单位挂职交流;不定期为对方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。

第十六条  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基地建设。根据专业学习需要,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,对方单位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实训、就业岗位,双方定期互通毕业生信息和用人需求信息。

第四章  协议的拟定与审批

第十七条 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战略性对外合作协议,协议发起单位应进行充分论证,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。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,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(合作协议格式、协议办理程序、协议办理会签单见附件123)。

第十八条  学校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专项性和一般性对外合作协议,由该单位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起草,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(合作协议格式、协议办理程序、协议办理会签单见附件123)。协议单位落款为郑州轻工业大学,由校长授权代理人代签。

第五章  合作协议签署

第十九条  战略性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,形成正式合作协议文本,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郑州轻工业大学印章;专项性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根据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,形成正式协议文本,由校长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郑州轻工业大学印章。

第二十条  对外合作协议一般为一式六份,双方各执三份。发起单位须在协议正式签署后七日内,将其中一份协议原件送发展规划处归档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,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。

第六章  合作协议的管理、执行与监督

第二十二条  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各类合作协议管理与监督。

第二十三条  合作协议签署后,发起单位负责协议的协调执行工作,合作协议涉及到的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合作内容的落实。

第二十四条  协议发起单位在协议签署后应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,制定推进落实方案,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,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。

第二十五条  协议发起单位在协议签署后每年度向校长办公会或分管(联系)校领导报告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,总结成绩、分析不足、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。

第二十六条  若涉及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,协议发起单位应及时与合作方协商,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充协议,并报发展规划处归档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  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:1.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文本格式

2.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办理程序

3.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会签单


附件1

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文本格式

一、协议应包括封面、正文,协议书的封面统一按照模板格式制作。

二、协议的正文内容应当包含双方简介、协议签署背景、意义与原则、合作内容、双方权利与义务、组织机构和职责、合作时效、争议解决方案等内容。

三、协议文本应当按照公文排版的格式要求制作打印。

四、协议签署应当有签署人的亲笔签名,并标注签署日期,加盖学校公章。


附件2

        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办理程序

1.发起单位拟定对外合作协议

2.协议内容涉及单位会审

3.校长办公室法务审核、发展规划处内容审核

4.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

5.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

6.正式签约

7.将协议正式文本送发展规划处存档

8.协议签订后分解任务转相关部门执行落实

附件3

郑州轻工业大学对外合作协议会签单

编号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   

协议名称

 


合作单位

 

联系人

 


联系方式

 


签约时间

 


   

 


承办单位

 

审单

单位名称

负责人签字


负责人

 

 

 


拟稿人

 

 

 


校长办公室

审核意见:

签字:

 

 


 

 


发展规划处

审核意见:

签字:

 

 


 

 


 

 


分管(联系)校领导审批意见:

 

签名:

 

       

 

 

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: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       

 

 







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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